第七章 建【筑高度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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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均应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并【按建筑高度》分区: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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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居住:的舒适性要求最【。高不超过《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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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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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实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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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均应编制《详细城市设》计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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