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四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