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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    (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 : 第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第十条》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   】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第十》二条 ? 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 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 : 第十五条 —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管理《经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