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   ?(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  :  (?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  】  :。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装修 】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十五【。条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管理经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