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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    (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    (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 ,。 第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 —   ?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装修 !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 第十五条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管理经营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