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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
(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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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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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
—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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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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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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