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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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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 (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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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
第》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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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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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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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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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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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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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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