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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 : (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 (《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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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
—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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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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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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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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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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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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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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