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内容,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 :。
: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规划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有关文件,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
?
凡: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无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与现有道《路、规划道路、街】头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相邻土地的!,必须同时征至【。所需土地《相邻市政公用设施】土地的中心,但不得!。占用,由城市人民】政府安排相》应建设
】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自愿多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其!容积率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发放设计条件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发放方案审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建筑设计》计算机数据》,并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纸(包括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确定建】设工程项目造型【、体量?、装饰等有关事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筑工【程申请?表
? 在确认—建设单位或个人手】续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村】(居)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三:)村(?居,)民委员会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以及》楼房的?悬挑:部分水平投影,【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占用相邻单】位,空间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城市规》划区内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全套有【关竣工?资料
!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
《
《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位置和体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沿街的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宜设:围墙,如《确有需要,其高度】不得大?于1.8米;围【墙透空率不得低于】5,0%,围墙的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沿:城市广场《的建筑一《律不准建《围挡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保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应遵循清新!、淡雅、《美观、?大方的原《则,建筑《造型:与色彩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呼应和与!环,境的协?调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提供2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
第四—十六:。条 市区《住宅建?设应以56层为【主,教学《楼应以35层为【主,幼儿园、托儿】所不:宜高于3层》;办公及科研—建筑不宜低于4【。层;一般《。的工:业厂房可《适,当提高层数
—
: ,
第》四十七条 》。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公共建筑【不宜低于四层—(小型?网点除外)公共【建筑应沿《。路设置停车场
】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住宅楼的阳台—。需封闭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封闭,?但影响市《容观瞻的阳》台要逐步加以改【造
《
?
,
,第四:十九条 新建住【宅建筑应《设底:层储藏室,不得【。单,独另行?建造变、配电室【、泵房、库房—等附属设《施,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第—五十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须按!下列要求满足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建设
(!一)老城区:—
《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
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
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0米,五层不【。得小于13》米,,,六层不得小于1【6米
—
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0米,!四层不得小于—13米,五》层不:得小于16》米,六层不得小于】19米?
,
5.高】层建筑(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24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
》
:。
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2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0,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
—
(二)新城【区::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
【
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20米】,四层不《得小于25》。米,五层不得小于3!0米,?六层不?得小:于35米
!
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
】
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2!。0米,五层不得小】于25米,》六层不得小于30米!。。
,
5—.高层?建筑(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加5米,》且不得小于35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
】
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2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1】5米: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超市?和贸易市场等车【流、人流集》中的:场馆,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老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2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3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5米—,并按国《家规范设配建停车场!
: , ,
(四)》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外,:尚应:符合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
第五十一条】 ,市区内兴《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交通、防灾、卫】。生等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要求】:
—
(一)两座建筑物!主立:面间:距,城?。市新区内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1.?2,倍,旧?区不:小于1倍
】
(二)建筑物主!立面:与相邻建筑物—山墙的?间距,多《层建筑物不小—。。于8米,低层—建筑物不《小,于6米
》
(三)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建筑—物视用地情况,适当!加大建筑间》距
—
(四)生产车间、!。仓库和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其,间,距按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五十二条《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平行布《置的多低层条—式住宅(面宽2【4米:以上〈含〉,下【同),朝向为南或偏!东(:西):15:°以内?的,其日照间距系】数城:市旧区?不得小于1》:1.58,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1.68住宅—朝向: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
《
第五十三条— 多、低层》点式建筑(面宽2】4米以?下,下同)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2倍;
》。
(二)】当,长高比在1》.02.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4倍】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时,其间距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
第五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南侧楼高24米】以下部分,城市新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68—倍、旧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58倍确定其【与北侧各类住—宅,。建筑的间距;24米!以上部分,按实际情!况作日照分析后确定!
:
《别墅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别墅建筑高度!的1.89倍—
—第五十五条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侧面无窗时不宜小于!6米,侧面》有窗时不宜》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
》。 :
,
(二)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三)别【墅与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同第?(一:)、(二《)项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各类—多层建筑与北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医院】病,房等的间距》,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七【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南侧建筑物】面宽小于6米—。的竖:向突出部分不作间距!计算,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八条】 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压!。征地界线建设,相邻!的多、低《层,建筑工程《,前后和左》右之:间的规定《间距和消防》间距,原则上均应】从征地界线各—退,出一半
【
:根据滨州实际—情况,?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部—分所需日《照间距,由相—邻单:位各承担《一,半,其超出部—分由超高建》筑物所属单位—或个人单独承担;左!右之间的间距,按其!高度比?例分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
《
:
已确定城市改造】的旧区,列入—拆迁范围的各类建】筑要服从新工—程建设,新》建筑与旧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受规范—间距的限制
【
?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控制自】建住宅,鼓励到【新区开发住宅区,】成片改造旧城—区
居】住区:公共建筑(包括【居委会、法庭、派】出所、教育、文化】、娱乐、《医疗、?金融、商贸等设【施),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市区内一律不设马路!市,场,原有马路市场逐!步取消
—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
第六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四级: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
】
?居住区、居住小区】应统一设置》。。供水、供电、通讯】、煤气、热力、消防!、垃:圾,。、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
】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密度新—区不:大,。于25%,旧区【不大于28%;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
:
新区内多!、低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1.0,【。旧区不应大于1.】。。。2;新区内》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2》.0,旧区不—应大于2.2
】
—第六十二条 工业】建,设布: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新建大型—工业园区、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选址须依据城市规!划,充?。分论证城市》新区应?着重发展《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项:目
《
第—六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原有工业企业,!要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调整—对,占地少、《。。运量:小和污染轻的工业企!业,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保?留原址的《工业企业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逐】。步对工艺进行改造】;对易燃、易爆、】。运量大、污》。染重的工《业企业及影响—城,市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的仓库或】。堆场:,须按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转产或搬迁】;已确定搬》迁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并严【格控制翻建》
第!六十四条《 仓库和《堆场设置,应按货】物性:质、流向、流量【、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型仓库、堆场应按】城市:规划集中《设置
【
仓储?区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
第六十五条 铁!路,与,公路,铁路、公【路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
: ,
?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城市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
第六十《六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加以!调整
《 :
《第六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宜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小于30米,次干!。道不小于20米【,一般道路不—小于1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8米;】主要道?路交叉口视距—不小于70米—,并根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
《
》第六十八条 城【市各类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须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
:
:
第六十—九条:。 市区各《类工程?管线应逐步实行地】下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要:求主、次干》管(线)《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各种管【线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避【。免干扰
《
》埋设地?下管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支管?让干管?;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经批准】的架空线,需—设置在行道树绿【带上方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市区!以外:的高压架空输电线,!应根据电压等级和】技术规范,留—足高压线走廊
】
第【七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不再批建自用锅!炉房:在未实行集中供热】区,控制分》散建设锅炉》房,确需建设的,】经批:准可建临时》设施,集《中供热后无条件拆】除
!第七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按城》市规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
【 ,
第—七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定点?。,,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区划功?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
第七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应!配套绿化,》风景保护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范围《,绿地率不低—于,。40%;一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第七!十五条 文物—古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存在—的,视其影响程度】,,逐步拆除或改造;确!需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造型、体量—、风格应与》原环境相协调经发现!有保护价值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项目,—亦应及时加以保【护因特殊《工程建设,》。文物古迹需要—。迁移:、挖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