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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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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内容,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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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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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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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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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规划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有关文件,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
,
凡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无,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与现有道路!、规划道《路、街头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相邻土地—的,必须同时—征,至所:需土地?相,邻市政公用设—施土地的中心,但】不得占用,由城市人!。民政府安排相—。应建设
】。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自愿多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其容积率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发《放,设,计条件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发放方案审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建筑》设,计,计,。算机数?据,并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纸(包?括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确定建设工程】。项目造?型、体量、装—饰等:有关事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筑工程申请!。表
在确】。认建设单位或个人】手续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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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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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村(居—)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三)村(居)—民委员会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以及楼房】的悬挑部分水平投影!,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占用相邻单位!空间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城市规!划区内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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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全套有关!。竣,工资料
【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
》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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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位置和体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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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的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宜设围《墙,,如确有需要,其高!度不得大于1.【。8米:;围墙透空率—不得:低于50%》,围墙的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沿城市广场!的建筑一律不准【建,围挡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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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保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应遵】循清:新、淡雅、美观【、大方的原则—,建筑造型与—色彩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呼应和与【环境的协调
【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提供2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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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区住宅建设应【以56层为主,教】学,楼,应以:35:层为主,幼儿园、】托儿:所不宜高于》3层;办公及—科,研建筑不宜低—于4层?;一般的《工业:厂房可适当》提高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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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公共【建筑不宜低》于四层(小型网点除!外)公共建筑应沿】路设:。置停车场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住:宅楼的阳《台需封闭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封,。。闭,:但影响?市容观瞻的阳台要逐!步加以改造
—
第】四十九条 新建【住,宅建筑应设底层【储藏室,不得单独】。另行建造变、配电】室,、泵:房、库房等附属设】。施,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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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须按下》列要求满《足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建设
》
(一)老!。。。城区:?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
—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
!。
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0》米,,五层不得小于1】3米,六层不得小于!1,6米
》
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0米,四】层不得小于13米】,五层?不得:小于16米,六层】不得小?于19米《
5.】。高层:建筑(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2》4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
!
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2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0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
!
(二)《。新,城区: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
!
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20?米,。。,四层不《。得小于?25米?,,五层不得小于—30米,六层不得】小于35《。米
《
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
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20—。米,,,五层不得小于—25米,六层不得小!于30米
】
5.高层建筑(!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加5米,且》不得小于《35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
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2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15米
— ,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超市和贸易市!场等车流、人流【集中的场馆》,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老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2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3,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5米,—并,按国家规范设配【建停车场
!
(四)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外,尚应符合【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市区内兴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交通、防灾—、卫生等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两座建筑—物主立面《间距,?城市新区内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1.2倍,旧】区不小于《1倍
》 ,
(二《)建:筑物主立面》与相邻建筑物—山墙:的间距,《。多层建筑物不—小,于8米,低层建【筑物不小于6米
! ,
?(三)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建筑《物视用地情》况,适当加大建筑间!距
》
,
,(四)生产车间、仓!。。库和:。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其间距按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二条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平行!布置的多低层条【式,住宅(面宽24米】以上〈含〉,下同】),朝向《为南或偏东(西)1!5°以内的》,其:日照间距《系数城?市旧:区不得小于1:1】.,58,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1!.6:。。8住宅朝向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
,第五十三条 —。多、低层点式建筑】(面宽24》。米以下?。,下同)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2倍《。;
(】二)当长高比在1.!02.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4—。倍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时,其间距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南【侧楼高24米—以下部分,》城,市新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68》倍,、旧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58倍】确定其与北侧—各类住宅建筑的间】距;24米以—上部分,按实际情况!作日照分《析后:确定
】别墅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别》墅,建筑高?度的1.89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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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侧面无窗!时不宜小《于6米,侧面—有窗时不《。宜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
!
?
(?二,)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三)别墅与【。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同第《(一)、(二)项】规定
】
:第五十?六条 ?各类多层建筑与【北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医院病【房等的间距,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七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南,。侧建筑物面宽小于6!米的竖向突》出部分?不作间距计算,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八条 《。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压征地界》线,建设,相邻的多【、低层?建筑工程,》前后和左右之—间的规定间距—和消防?间距,原则上均应从!征地界线各退—出一半
!根据滨州实》际情况,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部分所需日照间】距,由相邻单位各承!担一半,《其超出部分由超高】建筑物所属》。单位或个人单—独承担;左右之【间的:间距,?。按其高度比例—分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
已确定!。城市改造的旧区,】列入拆迁范围的各类!建筑要服从新—工程建设,》新建筑与旧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受规范间距】的限制?
》
,。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控制自建—。住宅,鼓《励到新区开发—住宅区,成片改造旧!城区
《 :
居住《。区公共建筑》。。(包括居委》会,、法庭、派出所、教!育、文化、》娱乐:、医疗、金融、【商,贸等设施),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市区内一【律不设马路》市场,原有马路【市场逐步取》消
《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四级:!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
》
居住区、居住小】区应统一设》。置供:水、供电、通讯【、煤气、热力、消防!、垃圾?、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
】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密度新区不】大于2?。5%,旧区》不大于28%;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
】
新区内多、低!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1.0,!旧区不应《大,于1.2;》新区内?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2.《0,旧区不应大【于2:.2
》
《
第六十《二条 工业建设布】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新建—大,型工业园区、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选址】须依据城市规—划,,,充分论证《城市新区《应,着重:发展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项目:
第!六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原有工?业企业,《要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调整?对占地?。少、运量小和污染】轻的工业企业,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保—留,原址的工业企—业,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逐步对工艺—进行改造;对易燃】、易爆、《运量大、污》染重的工业》企,业及影响城市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的仓库《或堆:场,须按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转产或搬迁;已!确定搬迁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并【严格:控制翻建
—
?
第六十四条】 仓库和堆场设置】,应按货物》性质、流向》、流:量、: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型仓库、堆场应】按,城市:规划集中设置
【
仓储【区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
:。
第六十五条 】铁,路与公路,铁路、公!路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
!
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城市!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
第六十六】。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加以调整
!
第六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宜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小!于30米《,次干道不小—于2:0米,一般道路【不小于1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8—米;主要道路交叉口!视距不小于70米,!并根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
【
第六《十八条 城市各类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须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
》。
第?六,。十九条 《市区各类工》程管线应《逐步实行《地下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要求主、!次干管(线)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各种?管线:。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避免干扰
】。
埋设地下—管,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支管!让,干管;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经【批准的架空线—,需设置在行道【树绿带上方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市【区以外的高压架【空输电线《,应根据电压—等,。。级和技术规范,留】足,高压线?。走廊
【
第七》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不再批建自!用锅炉房在未实【行集中供热区—,控制分散》建设锅炉房,确需建!设的,经批准可建临!时设施,集中供热后!无条件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按城市规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
—
第七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定点,—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区划功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第七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应,配套绿化,》风景保护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范围》,绿地率不低—于40%;一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第七十五条【 文物古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存《在,的,视其影响程度】,,。逐步拆?除或改造;》确需: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造型、体量》、风格应与原环境】相协调?经发现有保护价值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项目,亦应—及时加以保护因特】殊工程建设》,文物古迹需要迁移!。。、挖: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