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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内容《,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规划: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有关文件【,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   ? 凡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无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与现《有道路、《。规划道路、》街,头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相邻—土地的,必须—同,时征至所《需土地相邻市政公】用设施土地的—中心,但不得占用】。。,由城市人民政府】安排相应建设— :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自!愿多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其容积—率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发放设计》条件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发放【方案审?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建】筑设计计《算机数?据,并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纸(包括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确定建设工程—项目造型、体量、】装饰等有关事—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筑工—程申请表 》    在确认【建设单位或个人手】续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村(居)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三)村(居)—民委:员会: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以及》楼房的悬挑部分水】平投:影,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占用相》邻单位?。空间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城?市规划区内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全套有关竣工资】料  《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 ?。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位置?和体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沿街—的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宜设《围墙,如《确有需要,其高【度不得大于1.8米!;围墙透《空率:不,得低于50%,【围墙的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沿《。城市广场《的建筑一律不准建围!挡设施?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保—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应】遵循清新、》淡雅、美观》、大方的原则,建筑!造型与色彩》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呼应和与环境的【协调  》。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提供2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   》 第四十六条 市】区住宅建设应—以56?层,为主,教学楼应以】3,5层为主,幼儿【园、托儿所不宜高】于3:。层;办公《及科研建筑》不宜:低于:4层;一般》的,工业厂房可》适当提高层》数    【 第?四十:七条 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公共建筑不宜低于四!层(小型《。网点:除外)公共建—筑应沿路设置停【车场: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住宅楼的阳台需封】闭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封!闭,但影《响市容?观瞻的阳《台,要逐步加以改—造  《  : 第四十—九条 新建住宅建筑!。应设底?层储:藏室,?。不得单?独另行建造变、配电!室、:泵房、库房等附属设!施,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第五十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须按下列!要求满足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建设 》 ,   (》一)老城区: 【    《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 《   ? 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 ?   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0米,】五层不得小于13米!,六层不得小于1】6米:    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0米,四!层不得小于1—。3,米,五层不》得小于16米,六层!。不得小于1》。9米 ?  :  5《.高层建筑(—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2【4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    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2》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0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 》   (》二)新?城区:  —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  《 , , 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20米,四层不【。得小于25米,【五层不得小于30米!,六层不得小—于3:。5米    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 ?    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2《0米,五层不得小于!2,5米,?六层不得小于30】米    — ,5.高层建筑—(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加5米》,且不得《小于35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    ! 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2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15【米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超市和贸易市】场,等车流?、人流集《中的场馆,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老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2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3【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5米,并按—国家规?范设:配建停车场   ! (四)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外】,尚应符合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   第五十!一条 市区内—兴,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交通、?防灾、卫生》等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要求:    】 (一?),两座建?筑物主立《面间距,城市—新,区内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1.2倍,】旧区不小于》1,倍   》 (二)建筑物】主立面与相》邻建筑物山》墙,的间距,多》层建:筑物不小于8米,】低层:建筑物?不小于6米  】  (三)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建!筑物视用地情况,适!当加大建筑》间距 《  : (四)生产车】间、仓库和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其间距】按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二条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平行布置!。的多低层条式住宅】(面宽2《4米以上〈含—〉,下同),—朝向:为,南或偏东(西—)15°以内的,其!日照间?。距系数?城市:旧区:不得小于《。1:1.5》8,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1.68住宅!朝向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 第五十三条— 多、低层点—式建筑(面宽2【4米以?下,下?同)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2倍【;    (二!)当长高比在1【.02.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4《倍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时,其—间距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  第—五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  南侧》楼高2?。。4米以下部分,城】市新: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68倍、旧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5—8倍确定《其与北侧各类住宅建!筑的间距;24米以!上部:分,按实际情—况,作日照分析后确定 !。    别墅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别墅建筑高度的1.!8,9倍    【 第五十五》条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侧【面无窗时不宜小【于,6米,?。侧面有窗《时不宜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    !(二)?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三?)别墅与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同第(一】)、(二)项规【定 ?   第五】十六条 各类多【层,建筑与北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医院病房等【的,。间距,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七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南侧建筑物—面宽小于6米的竖】向突出部《分不作间《距计算,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八条 】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压征《地界线建《设,:。相邻的多、》低层建筑《工程,前《后,和左右之《间的:规定间距和消—防间距,原则上【均应从征《地界:线各退出《一半    根!据滨州实际情况,】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部分所需《日照:。。间距,由相邻单位各!承担一半,》。其超出部分》由超高?建,筑物所属《单位或个人》单独承担;左—右之间的间距,按】其高度?比例分?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 《 ,  已确》定城市改造的旧区,!列入:拆迁范围的》各类建筑要服从新工!程建设,新建筑【与旧: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受规范间距的!限制 ?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控,制自建住宅,—鼓励到新区开发住】宅,区,成?片改造?旧城区  —  居《住,区,公共:建筑(包括》居委会、法庭、派出!所、:教育、文化、—娱乐、医疗、—金融、商《贸等设施),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市区内—。一,律不设马路市场,原!有马路?市场逐步《取消 ?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 第六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四级:》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 ?    居住区】、居:住小区应统一设【置供水、《。供,电、通讯、煤—气,、热力、《消防、垃圾》、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    】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密度新区不大于【25%,旧》区不大于28%;】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    》 新区内多、低【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1.0】,旧区不应》大,于1:.2;新区内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2.0,》。旧区不应大于2.】2    !第六十二条 工【业建设布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新建大型】工,业园区、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选址须《依据城市规划,充】分论证城《市新区应着重发展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项》目    — 第六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原有工—。业企业,《要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调整:对占地少、》运量小和污染—轻的工业《企业,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保留】原址的工业企业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逐】步对工艺进行—。改造;对易燃—、易爆、《运量大、污染—重的工业企》业及:影响城市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的仓【库或堆?场,须按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转:产或:搬,迁;已确定搬迁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并严格》控制翻?建    【 第六《十四条 仓库和堆场!。设置,应按货—物性质、流向、流量!。、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型【仓库:、,堆场应按城市规划集!中设置? ,。  :  仓储区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 《第六十五《条 铁路与公路,铁!路、公路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 ?。   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城市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第六十【六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加以【调整    】 第六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宜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小于》30:米,次干道》不小于20米,一般!道路不小于1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8米;主要—道路交叉口视距不小!于,70米,并根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 《   第六十!八条 城市各类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须?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 第六十九条】 市区各类工程管】线应逐步《实行地?下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要求主】、次:干管(线)》。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各【种管:。线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避》免干扰    !埋设地下《管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支管让干管!。;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经批准—的架:空线,需设》置在行道树绿—带上方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市区《。以外的高压》架空输电线,应【根据电?。压等级和技术规范,!留足高压线走廊 ! ,  第七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不再批建《自用锅炉房在未实】行集中供热区,【控制分散建》设锅炉房,确需【建设的,经批准可】建,临时设?施,集?中供热?后无条件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按城市规】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    【 , 第七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定点,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区划功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第七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应配?。套绿:化,风景《保护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范围,绿地率—不低:。于40?%;一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第七:十五条 《文,物古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存在的,视【其影响程度,逐步】拆,除或改造;》确,需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造型、体量、!风格应与原环—境相:协调经发现有保护】价值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项目,亦应及!时加以保护》因特殊工程建设【,,文,物古迹?需要迁?移、挖?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