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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内容:。,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规划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有】关,文件,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 凡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无【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与现有《道路、?规划:道路、街头》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相邻土地的,必】须同时征至所需【土地相邻《市,政公用设施土—地的中心,但—不得:。占用,?由城市人民》政府安排相应建设 !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自愿多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其》容积率?。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发【。放设计?条件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发《放方案审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建筑设计计算【。机数据,并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纸(《包括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确定建设工】程项目造型》、体:量,、装饰等有关—事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筑工程申请—表    —在确认建设单位或】个人手续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村《。(居)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三)村【(居)民《委员会?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以及!楼房的悬挑》部分水平《投影,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占用相邻单位!空间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城市规划》。区内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全套有关竣工资料 !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    【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位置和《体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沿街的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宜设围《墙,:如确有需要,其高度!不得大?于1.8米;围【墙透空率《。不得低?于,50%,围墙的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沿城【市广场的建》筑一律不准建围【挡设施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保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应遵循!清新、淡雅、美【观、大方的原则【,建筑造型与色【彩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呼应和与【环境的?协调    】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提供2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 ?第四十六条》 市区住《宅,建设应以56层为】主,教学楼》应,以35层《为主,幼《儿,园、托儿所不宜高】于3层;办公及【科研建筑不宜低【于4层;一》般的工业《厂房:可适当提高层数 】    【第四十七条 —。。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公共建筑不【宜低:于四层(小型—网点除外)公共建】筑应沿路设置—停车场?  ?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住宅?楼的阳台需封闭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封闭,但—影响市容观》瞻的阳台要逐步加以!改造: ,    第】四十九条 新建住宅!建筑应设底层储藏室!,不得?单独另行建造变、】配电室、泵》房、库房等》。附属设施,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第五十】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须《按下列要求满—足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建设 】    》(一)老城》区:  》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    【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    —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0》米,:五层不?得小于13米,六】层不得?小于16米   ! 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0米,?四层不得小于—13米,《五层不得小于—16米,六层—不,得小于19米 】。 ,  5.高层建】筑(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2:4,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   》 ,。 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2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0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 】    《 (二)新城区【:   》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 :。  :  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20—米,四层不得小于2!。5米,五层不得【小于30米,六层】不得小于3》5米 ?    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 —   ? 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20米,《五层不得《小于25米,六【层不得小于3—0米  》  : ,5.高层建》筑(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加5米,且不—。得小于35》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  》  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2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1【5米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超市和贸易市】场等车流、人流【集中的场馆,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老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2】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3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5米,并按】国家规?范设:配建停?车,场    — (四)《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外,尚应符合!。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 , 第五十一【条 市?区内兴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交通、防灾、卫生等!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两座建筑物主立【面间距?。,城市新《。区内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1.2!倍,旧区不小于1倍!    (二)!建筑物主立》面与相邻建筑物山】墙的间距,多层建筑!物不小于8米,【低层建?筑物不小于6米 !   《(三)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建筑物视用【地情况,适》当加大建筑间—距  《  (四)生产】车间、仓库和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其间距!按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五十《二,条,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平行布】置的多低层条式【住宅(面宽24【米以上〈含〉—,下:同),朝向为—南或偏东(西—)15°以》。内的,其《日,照间距系数》城市旧?区不得小于1—:1.?58,?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1.68住宅朝】向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    《 第:五十三?。条 多、《低层点式建筑(【面宽24米》以下,下同)—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2倍;   【 , (二?)当:长高比在1》.,02.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4倍   【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时,其间距!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 第五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 南侧楼高》24:米以下部分,城市】新,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68倍】、旧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58:倍,确定其?与北侧各类住宅建】筑的间距;24米】以上部分,按—实际情况作》。日照分析后》确定: :   别》墅,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别!墅,建筑高度的1.8】9倍:    第【五十五条《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侧面无!窗时不宜小于6米,!。侧面有窗时》不宜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   【 :(二)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三【),别墅与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同第(【一)、(二)项【。。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各类》多层建筑与北—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医院病》房等的间距,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七条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南【侧建筑物《面宽小?。于6米的竖向—突出部分不》作间距计算,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十八—条 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压征?地界线建设,相邻】的多、低层建—筑工程,前》后和左右之》间的规定《间距和?消防间距,》原则上均《应从:征地界?线各退出《一半    根!据滨:州实际情况,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部分所需日—照,间距,由相》邻单位各《承担一半,其超【出部分由超》高建筑物所属单【位或:个人单?独承:担;左右之间的间】距,按其高度—比例分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 】   已确定城】市改造的旧区,列】入拆迁?范围的各类》。建筑要服从新工程】建设,新建筑与【旧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受:规,范间距的限》制 :   ? :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控制自建住宅,【鼓励到新区开—发住宅区,》成片改造旧城—区    居住!区公共建筑》(包括居委会—、法庭、派出—所、教?育、文化、》娱乐、?医疗、?金融、商贸等—设施),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市区内一—律不设?马路市场,原—有马路市《场逐步取消 【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 第六《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四级: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 ?   居住区、】居住小区应统—一,设置供水、供电、】通讯、煤气、—热力、消防、—垃圾、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    》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密:。度新区不大于—25:%,旧区《。不大于28%—;,。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   》 , 新区?内多、低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1.0,旧区【不应大于《1.2;新区内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2.》0,旧区《不,应大于?2.2 》   第六十!二条 工业建设【布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新建大型《。工业园区、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选,址须依据城市规划,!充分:论证城?市,新区应着重发展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项目  —。  第六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原有工业企》业,,,要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调整对占地】少,、运量小和污—染轻的工业》企业,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保留原【址的工业企业—。。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逐,步对工艺进行改【造;对易燃、易【爆、运量大、污染】重,的工业企《业及影响城市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的仓库或堆》场,须按《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转产或搬迁【;已确定《搬迁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并严格控制翻!建   》 《。。第六:十四条 仓库和【堆场设置,应按货】物性质、《。流向、?流量、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型:。仓库、堆场应—。按城市?规划集中《设置 ?    》仓储区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 第六十五【条 铁路与公路【,铁路、公路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 :    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城市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  : 第》六十六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加以?。调整    ! 第六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宜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小于!3,0米,次干道不小于!20米,一般道路不!小于1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8米—;主要?道路交叉口视距不小!于70米,并根【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    第!六十八条 城市【各,类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须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 第?六十九条 市区【各类工程《管,线应逐?。。步,实行地下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要?求主、?次干管(线)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各种管线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避【免干扰   【 :埋设地下管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支】管让干管;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经》批准的架空线,【需设置在行道树【绿带上?。方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市区以》外的高?压架空输电线,应根!据电压等级》和技:术,规范,留足高压线】走廊: , ,   》 第七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不再批建【自用锅炉《房在未实行集中供热!区,控制分散建设】锅炉房,确》需建设的,经—批准可建临时设【施,集中供热—后无条件拆除—    第!七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按城市!规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 》  :  》第七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定点,【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区划功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第七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应配套绿化【,风景保护》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范围,绿地!率不低于40%;一!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 第七》十五条 文物古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存在!的,视其《影响程度,逐—步拆除?或改造;确需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造型、体量—、,风格:。。应与原环境相协【调经发现有保护价值!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项目,亦应及时加】以保护因特殊工程】建设,文物古迹【需要迁移《、挖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