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外因火灾防》治
】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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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并:应,装设反风《设,施
3】.1.2 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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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应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得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不设】防火:铁,门时应采取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
》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
!
】 ,4 井《下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硐室《之间应设置防—火栅栏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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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
3.1.4】 井巷支护—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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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以,及,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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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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