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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省建设厅、省物】价局湘价房字〔【2003〕第76号!文,件规定逐幢》审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 各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