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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取》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实行一户一【表、:户外抄表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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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量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 : (一)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100%(—含)以?内,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1.5倍征收!;超计划100%】以上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征】收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居民!用水: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二)》其它用水户用水【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水费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水费3倍征收 】 第十—五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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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公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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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有国家节水认—。证的:。节水:型器具?
? 加快对—既有用水器具的【改造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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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应?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公共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 ? 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备案》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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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中水水【质应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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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实施雨水《收集雨?污,分流加大对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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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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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建自备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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