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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取水: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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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实行一户一【表、户外抄表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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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量》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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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10《0%(含)以内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1.!5,倍征收;超》计划1?00%以上》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征收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居:。民用水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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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它用水户用【水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水费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水费3【倍征收 《 第十五】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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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公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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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有国家节水认证【的节水型器具—
加快对!既有:用水器具的改—。造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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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应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公共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 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备案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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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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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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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中水水质应【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实《。。施,雨水收集雨》污分流加大对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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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建自备》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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