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取水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实行一户一》表、户外抄表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 第十四条— 城市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量—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    (一)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100%(】含)以内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1.5倍征收】;超计划100【%以上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征收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居民用《水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  :  (二)其它【用,水户用水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水》费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水费3倍》征收 【 第十五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公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有国家》节,水认证的《节水型?器具     加!快对:既有用水《器,。具的改?造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实施《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应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公共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     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备案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中水水质应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实,。施雨:水收集雨污分流加大!对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 【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建自备?水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