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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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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取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实行一?户一表、户》外抄表?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十四条 》城市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量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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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1【00%(含)以内】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1.5倍!征收;超计划1【。00%?以上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征收!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居民《用水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二)其它】用水户?用,水,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水—。费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水】费3倍征收》。。 《 第?十五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公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有《国家节水认证—的节水型器具
】 加快—对,。既有用水器具的【改造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实施《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应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公共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 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备案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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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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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中水水质应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实施雨水!收集雨污《分流:加大:对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
】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建自备—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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