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节《水措施
—。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取水量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实行一户一表、户外!。抄表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
第十四—条 城市《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量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 ,(一)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1【。00%(含)以内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1!.5:倍征收;超计划1】00%?以,上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征收: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居民!用水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它用水户用!水,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水费【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水费3倍》。。征收 》 ?第十五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
第:十,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公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有国《家节水认证的节水】型器具?
》 加快对既有用水】。器具的?改造: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实—施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应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公共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 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备案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中水《水,。质,应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实?施雨水收集雨—污分流加《大对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
—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建自备】水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