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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第七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 第八【条 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城市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书;     !(二)水平衡测【试,报告;     !。(,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城市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用!水,计划     (!一)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  (?二,)用:水单位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考?核     【(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及时调整用】水计划并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条【 在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可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十—一条 用水》户、:用水性?质,改变的应当及—时到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