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防 雷 击
16.5.1 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应根据地理、地质、气象、环境、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确定。
16.5.2 建(构)筑物应根据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后果及防雷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气站、储油罐以及预计雷击次数多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应为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多于或等于0.06次/a,且少于或等于0.3次/a的宿舍、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多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一般性生产车间厂房;
4)平均雷暴日多于15d/a的地区,且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构筑物;平均雷暴日少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且高度在20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构筑物。
16.5.3 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6.5.4 雷雨天气时不得在室外操作吊车、叉车等设备。
16.5.5 雷雨天气时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16.5.6 变配电设备应设有防雷装置,电气设备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