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供 配 电
8.2.1 供配电系统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及地区供电条件确定合理的供配电方案。
8.2.2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工厂发展规划和当地电网现状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件允许时,应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的供电方案;
2 备用电源应能满足生产线上主要设备的用电以及重要区域的照明和消防用电;
3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4 高、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
8.2.3 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供电电压或根据当地供电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供电电压。
8.2.4 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功率因数应满足所在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2 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
4 补偿装置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