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物料平衡
6.3.1 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平衡计算应以成品产量为基准,各种原料的消耗量均应以干基作为计算基础,并应计入生产损耗;
2 各种原料消耗量的计算中,宜将干基消耗量换算为湿基消耗量,再计算出每小时、每天和每年的干、湿料需要量。
6.3.2 计算物料平衡的原始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规模、产品方案及工作制度;
2 原料配合比;
3 板材干密度;
4 原料损耗系数、含水率及合格率等。
6.3.3 各种原料的单位用量应统一按下式计算:
式中:Wi——各种原料的单位消耗量(kg/m2);
Qg——板材干密度(kg/m3);
B——板材中的化学结合水含量(kg/m3);
H——板材厚度(mm);
Gi——各种原料的配合比(%);
P——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