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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道路—绿化规定《 ,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  (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五条 》。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四十六条 》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 【  :   (《二)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 第》四十七条 【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     (二)】交通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边线在路!。口变曲率点为—起算:点)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 ,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 : 】 — — , 【 — 【 ? :。。 】 ?     (二!)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 第四十—九,条 《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 《   》  (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     (】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    — (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 !    (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   】  (?。。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 : 第五十条 ! 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