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12-2015 建标库

5.3  建筑防火、防腐

5.3.1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6.2.1条,其条文说明适用于本规范该条文。

5.3.2  拉毛、磨毛、剪毛车间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经管道收集至滤尘机组。因棉尘有一定的燃烧危险,故应靠外墙布置,以利于火灾的控制。

5.3.3  关于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等其他防火设计标准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第3.1节、第3.2节和第3.7节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第3章、第6.2节、第6.3节和第6.5节的有关规定。

5.3.4  生产车间的防腐蚀设计主要针对染整厂房。染整厂房的防腐蚀设计与印染厂类同,故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的第5.2.4条,其相应的条文说明也适用于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