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照 明
9.3.1 车间照明应根据工艺要求及工作环境选用高效光源及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染整车间宜采用防腐蚀密闭灯具;
2 拉毛、磨毛等车间不应采用防护等级低于IP5X(标志为DP)的灯具;
3 可燃物品库房灯具应适合BE2场所,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X,光源大于60W时,灯具引入线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4 成衣车间缝纫工段可采用组合线槽荧光灯带作为局部照明。
9.3.2 车间作业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9.3.3 编织、成衣、织袜、羊毛衫等车间照明应采取防频闪措施。
9.3.4 车间照明应根据工序、工段或操作工位设置照明配电箱并分组控制。
9.3.5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9.3.5的规定。
表9.3.5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的照度
9.3.6 生产厂房应设应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9.3.7 生产车间宜设值班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