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供配电系统
9.2.1 针织工厂工艺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2.2 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照生产性质、负荷分级、负荷容量并结合当地供电条件确定。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V/380V。
9.2.3 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消防专用负荷可不计入总负荷。季节性负荷应选择最大值计入总负荷。
9.2.4 针织工厂宜设置独立高压配电站,车间变配电室宜设在车间附房。
9.2.5 车间变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变配电室应根据负荷容量及负荷分布设置,并宜靠近负荷中心。
2 变配电室不应设在成衣车间、丙类物品库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与车间的隔墙应为密实的不燃烧体。电线管道和电缆管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3 相邻近车间变配电室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
4 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9.2.6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2.7 成衣、拉毛等生产场所及可燃物品库房,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
9.2.8 可燃物品库房、成衣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电源进线配电箱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500mA。
9.2.9 针织工厂的无功功率补偿宜在变配电室内低压侧集中设置并联电容器组。
9.2.10 配电系统设计应采取控制各类非线性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电网接入点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的措施,总谐波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