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12-2015 建标库

5.4  生产辅助用房

5.4.1  针织工厂的生产辅助用房宜与厂房结合设置。根据工艺要求和生产需要可设置下列生产辅助用房:

    1  酸碱液调配室、碱回收站、起毛针辊磨砺室、铸针室、起绒磨毛除尘室、染化料贮存室、染化料调配室、提花机纹板室、印花制版室、机物料室;

    2  保全保养室、压缩空气站、空调室、变配电室、热力站、试化验室。

5.4.2  碱回收站可设在染整车间的附房内,布置在丝光机附近并靠外墙。建筑设计时应根据碱液浓度进行防腐处理。

5.4.3  染化料调配室应靠近染色车间,并应设通风排气装置。室内地面、墙裙应有防酸碱腐蚀的措施。

5.4.4  压缩空气站宜布置在生产车间附房内,位置应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建筑应采取隔声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及《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5.4.5  空调室应考虑方便风道布置并靠近负荷中心,空调室的进风部位不宜与厕所及散发其他不良气体的房间相邻。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空调洗涤室水池周围墙壁和底部均应采取防水措施。

5.4.6  变配电所的上层不应布置有水、汽的房间。配电室应采取防止水、潮气及小动物侵入室内的措施。

5.4.7  热力站宜设置在生产车间附房内,位置宜靠近供热负荷中心。室内应有通风设施,地面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门应向外开。

5.4.8  试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并应设洗涤盆。中心试化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房间,并宜设置恒温恒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