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12-2015 建标库

5.2  生产厂房

5.2.1  厂房建筑形式应综合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地震设防和工艺设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编织厂房可采用单层、多层、无窗或其他形式的厂房;

    2  染整厂房可采用单层锯齿厂房、单层气楼式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厂房或设排气井多层厂房等;

    3  成衣、织袜、羊毛衫厂房宜采用多层厂房。

5.2.2  厂房的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做到流程顺畅、操作方便、有利设备安装和管线布置。

5.2.3  染整厂房平面宜避免四周设置附房,对散发大量湿热空气的车间外墙,不宜设附房,必须设置时,可在车间和附房之间设置内天井。

5.2.4  厂房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纬编厂房净高宜为4.0m~5.0m,经编厂房净高宜为6.0m~8.0m。

    2  染整厂房锯齿形厂房当设备平行锯齿天窗排列时,风道大梁或现浇单梁梁底高度宜为5.0m~5.5m;垂直锯齿天窗排列时宜为6.0m~7.0m;气楼式厂房檐口高度不宜小于7.5m。多层厂房底层层高宜为7.0m~9.0m,二层宜为6.0m~8.0m,三层宜为5.0m~7.0m。

    3  成衣、织袜、羊毛衫厂房净高宜为3.6m~4.5m。

5.2.5  生产厂房门的位置和大小应满足工艺要求,当不能满足设备安装需要时,应预留安装洞。厂房外门应采取避免室外气流影响车间温湿度及机台正常运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