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10-2015 建标库

14.3  竣工验收

14.3.1  洁净厂房的竣工验收,应在各分部单机试车,无生产负荷系统试车自检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各分部工程的单机试车、无生产负荷系统试车的核查、洁净室(区)性能参数检测和调试、各分部观感质量核查。

14.3.2  洁净厂房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各分部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和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

    3  各分部工程的单机设备、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4  各分部单机试运转记录;

    5  各分部工程、系统无负荷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6  各类管线试验、检查记录;

    7  各分部工程的安全设施的检验和调试记录;

    8  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应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14.3.3  洁净厂房内各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核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3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各分部按系统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各类设备、部件、仪表和阀门等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或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14.3.4  各分部工程的各类设备单机试车的核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每种单机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方法。

14.3.5  各分部工程的各类系统的单机试车核查合格后,应进行无生产负荷的稳定运行核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分部按系统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方法。

14.3.6  洁净厂房竣工验收的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测试:

    1  气流目测;

    2  风速和风量测试;

    3  已装过滤器的检漏;

    4  洁净室(区)的密闭性测试;

    5  房间之间的静压差测试;

    6  空气洁净度等级;

    7  产品生产工艺有要求者,应进行微生物测试或化学污染物测试或特殊表面的洁净度测试;

    8  自净时间;

    9  温度、相对湿度;

    10  ˋ照度值;

    11  ˋ噪声级;

    12  ˋ其他需要进行的检测项目。

14.3.7  洁净厂房竣工验收后,应由施工方编写竣工验收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14.3.2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观感核查记录;

    2  分项测试记录及分析意见;

    3  测试仪器的有效校验证书;

    4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