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设备安装
13.2.1 生产工艺设备安装施工条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生产工艺设备前,洁净厂房净化空调系统应已连续正常运行48h,照明系统应已正常工作,且现场应有便捷电源供应;
2 大型、特殊要求的生产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安装前就位,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3 洁净室(包括风淋室)应已启用,并应建立洁净厂房设备安装管理操作规程。
13.2.2 洁净室(区)内生产设备安装施工用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无尘、无锈、无油脂且在使用过程中不产尘的清洁材料;
2 应以洁净、无尘的板材、薄膜等材料保护洁净室(区)的建筑装饰表面;
3 设备垫板应按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制作,如无要求时可用不锈钢板或塑料板;
4 制作独立基础和地板加固用的碳钢型材应经防腐处理,表面应平整、光滑;
5 用于嵌缝的弹性密封材料应有注明成分、品种、出厂日期、储存有效期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书。
13.2.3 洁净室(区)使用的机具不得搬至非洁净室(区)使用,非洁净室(区)使用机具不得搬至洁净室(区)使用,洁净区使用机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具外露部分不应产尘或采取防止尘埃污染环境的措施;
2 常用机具在搬入洁净区前应在气闸室进行清洁处理,应达到无油、无垢、无尘、无锈的要求,并应经检查合格贴上“洁净”或“洁净区专用”标识后搬入。
13.2.4 设备特殊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地面为活动地板时,基础宜设置在下技术夹层地坪上或混凝土多孔板上;
2 钢制框架结构的独立基础应采用镀锌材料或不锈钢材料制作,外露表面应平整、光滑;
3 安装基础所需拆除的活动地板,经手持电锯切割后的钢结构应予加固,其承载能力不应低于原承载能力。
13.2.5 墙板、吊顶和活动地板开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洞作业不得划伤或污染需保留的墙板、吊顶板表面,活动地板开口后不能及时安装基础时,应设安全护栏并设危险标识;
2 生产设备安装后,洞口四周间隙应进行密封处理,并应做到设备与密封组件为柔性接触;密封组件与壁板的连接应紧密、牢固;工作间一侧的密封面应平整、光滑。
13.2.6 拆除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开箱拆除外包装应在设备搬入平台上进行,并不得破坏内包装;
2 设备的内包装应在气闸室前拆除,拆除前应先用吸尘器、洁净布清除内包装外表面的尘粒。
13.2.7 生产设备从搬入平台经搬入口、气闸室至洁净室(区)的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搬入设备的最大件无法通过预留的门洞时,可保护性拆除门或洁净室隔断,应在设备搬入后再恢复到原有状态;
2 沿搬运路线的门框、墙角等处应设保护措施;
3 在活动地板上搬运设备时,应敷设软塑料保护层和不锈钢板或铝合金板;
4 当搬运重量超过活动地板的承载能力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加固措施,并应采用不产尘的材料。
13.2.8 洁净室(区)内搬运生产工艺设备,宜采用搬运车或气垫搬运装置。搬运时应控制其行进速度不得大于1m/s。
13.2.9 设备就位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自流坪地面安装设备时,应有地面保护措施;
2 在活动地板上吊装设备时,应核对活动地板的允许荷载,当允许荷载不能满足起吊荷重时,应对活动地板进行加固;
3 设备就位安装需开孔时,应采用真空吸尘接口或吸尘器吸除所产生的尘粒,直至吸尽孔内积存的尘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