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系统调试
6.5.1 排风与废气处理系统的试运转和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车、系统联动试运转和调试。调试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参数、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并应在标定证书有效期内。
6.5.2 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内各种设备应已进行单机试车,并应验收合格;
2 洁净室(区)的装饰装修和各类配管配线应已完成,并应通过单项验收;
3 洁净室(区)内应已进行清洁擦拭,人员、物料的进出应已按洁净程序进行。
6.5.3 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应达到工程设计的风量、风压等性能参数,稳定连续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4.0h。
6.5.4 排风系统调试前,施工方应编制试运转和调试方案。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Ⅰ 主控项目
6.5.5 设备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水泵的试运转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废气处理设备的试运转和调试应按工程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其稳定连续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2.0h;
3 各种手动、电动风阀操作应灵活、可靠,动作应准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
6.5.6 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2 系统风压调试结果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10%。
检查数量:分系统抽查40%,且不得少于2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核查调试记录。
6.5.7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检查数量:分系统抽查40%,且不得少于2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核查调试记录。
Ⅱ 一般项目
6.5.8 排风与废气处理系统试运转和调试的初始压力降、噪声不应超过工程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记录。
6.5.9 排风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转中设备和阀门、主要附件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到正确和无异常现象;
2 各排风系统的风量应进行平衡调整,各风口或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3 与排风系统相关的供气、供排水系统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分系统抽查3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