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验收不合格的处置
8.4.1 本条规定了当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当检验批验收时,其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验收要求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时应进行整改。应允许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符合原验收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当检验批验收时发现缺陷,经整改后虽不能完全达到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全部要求,但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但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8.4.3 当分项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经返修后仍不能满足性能要求和安全使用要求的,并且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技术指标后,也达不到让步接收允许的条件时,要拒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