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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热  】  力 《 ? 《 15.1 【 ,一般规定 ! 1《5.1.1 — 转炉?应设:置余:热锅炉系统回收【转炉出口《。烟,气余热? : 15.1】.2  电炉宜【设置余热锅炉系【统回收电炉余热 】 1—5.1.3  【余热锅炉《的补水水《。质,及锅水水质当蒸汽】额定出?口压力小《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有关规定—;当蒸汽《额,。定出口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 15.1.4】  余热锅》炉系统应设置加药装!置 ?。 15.【1.5  》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锅《筒水位宜采用—双水位控《制给水调节应采用自!。动调节 》 15.1】.6  热力—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热—力,设施:设计规范GB 【。50569》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