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1.1 禁止停车标志的情况有:路段流量较大的公共服务设施附近,停车易引起交通拥阻或交通事故的道路等。
交通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地点可以不设该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在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11.2 禁止长时停车标志的情况有:交通流量较小的学校、医院、菜市场、超市门口等。
6.11.4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与辅助标志配合使用的设置(图32)。
图32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与辅助标志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