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小型客车含十一座以下面包车、七座以下商务车及小轿车。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的情况有:步行街等行人专用道路;不能满足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通行需要的道路、桥梁、隧道;由于施工、大型活动等原因对各类或某类机动车辆进行交通管制的道路;机动车单行而非机动车双行,或某类机动车单行而其他机动车双行的单行路出口,快速路出口匝道等单向行驶机动车专用路为防止车辆错向驶入时。
6.6.5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可作为图形附加在指路标志上(图29)。作为图形附加在指示或指路标志上时,仅起提前提示作用,不作为执法依据。
图29 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附加在指路标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