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1 对同向行驶有2条及以上机动车道,在准许车辆越线变换车道行驶的路段,应设置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2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采用白色虚线,当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6m和9m,线宽应为15cm;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2m和4m,线宽应为10cm,交通流量非常小等特殊情况线宽可采用8cm。
12.3.3 在满足超车视距的加宽路段,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在车行道加宽后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