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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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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对同向行驶有2!条及以上机动车【道在准许车辆越【。线变换车道行—驶的:路段应设置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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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采用白色》虚线当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6m和9m【线宽应为15cm;!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2m】和4m?线宽应为10c【m交通流量非—常小:等特:殊,情况:线宽可采用8—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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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在满足超【车,视,距的加宽《路段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在车?行道加宽后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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