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交通标线的基本要求
11.1 一般规定
11.1.1 城市道路交通标线应由施划或安装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所构成。
11.1.2 交通标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充分体现道路总体设计的意图;
2 应与交通实际运行特点相适应,有利于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
3 宜与交通标志设置配合使用,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也可单独使用;
4 应遵循适当设置的原则,不得出现传递信息过量或不足的情况;
5 应与周边其他交通设施表达的信息相匹配,传递的交通信息不得相互矛盾;
6 应保证交通标线在使用期间的可视性,及时对交通标线进行维护。
11.1.3 交通标线位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接缝处,可偏向接缝一侧,偏移宽度不宜大于所施划标线的宽度。
11.1.4 交通标线施划后,机动车道宽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以及总体设计的要求,除加宽情况外,一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大于3.75m。
11.1.5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支路及其他城市道路宜设置交通标线。
11.1.6 在城市道路的路段、交叉口、收费广场、作业区等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及其他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