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旅游区标志
10.4.1 当需提供通往旅游区(点)的距离、方向指引或旅游项目类别时,应设置旅游区指引标志或旅游符号标志。旅游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10.4.2 干路和支路沿线3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应设旅游区指引标志。在各旅游景点的交叉口附近,应设置旅游符号标志。
10.4.3 快速路沿线4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宜设旅游区指引标志。
10.4.4 在互通式立交出口、左出匝道等驾驶员容易对旅游景区方向疑惑的节点前方,宜设旅游区方向指引标志。
10.4.5 旅游区距离标志应设在道路路段的适当位置。
10.4.6 旅游区方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路和支路上应设置在通往旅游区(点)各连接道路交叉口处,与快速路、高速公路直接衔接的道路,旅游区方向指引信息应连续。
2 快速路上应设置在出口减速车道起点前。
10.4.7 旅游符号标志应设置在通往各旅游景点或各活动场所的道路交叉口附近。
10.4.8 旅游区指引标志中的距离和方向标志可进行版面组合。
10.4.9 当沿线旅游区(点)较多时,一块版面可进行多个旅游区距离预告和方向指引,一块版面中预告的旅游区(点)不应超过3个,旅游区(点)宜按照从近到远的顺序由上至下排列。
10.4.10 当知名度较高、对交通流的吸引力较大时,旅游区(点)可作为目的地名称使用。
10.4.11 旅游符号标志可套用在指路标志上。旅游符号标志下可附加辅助标志。
10.4.12 旅游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各交叉口指路标志、快速路出口和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
10.4.13 互通式立交出口处可设置旅游区(点)预告标志版,但不得多于1块旅游区(点)预告标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