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
9.18.1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规定不同车道的行驶速度限速范围时,应设置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2 当需规定不同车型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车型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3 当需规定不同车种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车种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4 当需规定不同功能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功能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5 当需规定不同车道的行驶方向时,应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9.18.2 快速路宜根据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道路功能及车辆组成特点,选择按车速、车型、车种或功能划分。必要时可将车速分别与车型、车种、功能进行组合,形成组合车道指路标志。
9.18.3 划分车速、车型、车种、功能的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起点后1km以内适当位置,或在快速路入口匝道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处设置。
9.18.4 当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在用于多车道出口、复杂立交前或长距离交织路段时,应设置在减速车道或交织段起点,并应根据交织段长度可在交织段中间或断面发生变化处进行增设。
9.18.5 当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用于主路分流时,应设置在主路分流集散车道渐变段起点,并应在集散车道断面变化的适当位置增设。
9.18.6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对车道的车种和车速的划分,应结合设计速度、交通流量及车种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9.18.7 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中车道的最低限速应符合道路管理运营要求,对已设置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的起点或入口,可不单独设置限速标志。
9.18.8 功能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应对每条车道使用功能进行规定,不得遗漏车道。当设有紧急停车带时,应对紧急停车带予以文字说明。
9.18.9 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应根据交通流量合理设置。当需对部分车道设置方向专用指路车道指路标志时,其他车道也宜采用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进行指示。当出现车道增减时应增设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不同位置的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所传达的信息应连续一致。
9.18.10 可设置地面文字标线对车道指路标志配合使用,车道指路标志应与地面标线和地面文字统一,不得矛盾。
9.18.11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的箭头应垂直向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9条的规定。同一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上,可指示2条方向和功能相同的车道,但不应同时指示2条不同方向和功能的车道,也不得指示3条及以上相同方向和功能的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