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 注意合流标志
7.16.1 快速路交通流同向合流时,应设置注意合流标志。其他等级城市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注意合流标志。
7.16.2 注意合流标志至合流点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当不能满足前置距离的要求时,可采用增大尺寸的注意合流标志。
7.16.3 当合流点在道路右侧时,可在道路右侧设置注意右侧合流标志。
7.16.4 当合流点在道路左侧时,应在道路左侧连续设置两个注意左侧合流标志,前后间距宜为100m。
7.16.5 设置注意合流标志时,应同时设置出入口标线和导流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