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警告标志
!。
7.1! 一般规》定
:
《
7《.1.1《。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警告道路使用【者,前方有危险需谨慎】行动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各种警告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
7.1】.2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容易造成【道路使用者错觉而】。放松:警惕的路段以及【同一位置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路段
】
7:.1.3《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起点的距【离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或》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所《在位置?不具备设《置,条件:时警告标志可适当】移位
》
7.1.4 ! 警告?标志不应过量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可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当需将2】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列设【置时应将提醒道【路使用?者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 , :2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有关告示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
— ? 3 内容—受季节?。影响或为临》时性内容的》警告标志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取消或覆盖【版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