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警告标《志
《
7】.1 一般规【定
?。
7.】1.:1 :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警告《道路使用者前—方,。有危:险需:谨慎行?动,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各种警告【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
,
:7.1?.2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容易造?成道路?使用者错觉而—放松警惕的路段【以及同一《位置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路段
!。
7.1—。.3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起》点的距离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或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所,在位置不具备设【置条件时警告标志】可适当移《。。位
7.!1.4 警告标】志不:应过量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可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当需将?2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列设置时应将提醒!道路使用者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 2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有关告!示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
! 3 【内容受季节影响或】。为临时性内容的警】告标志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取!消或:覆盖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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