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告标志
7.1 一般规定
7.1.1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警告道路使用者前方有危险,需谨慎行动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各种警告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7.1.2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容易造成道路使用者错觉而放松警惕的路段,以及同一位置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路段。
7.1.3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起点的距离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或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所在位置不具备设置条件时,警告标志可适当移位。
7.1.4 警告标志不应过量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可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当需将2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列设置时,应将提醒道路使用者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2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有关告示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
3 内容受季节影响或为临时性内容的警告标志,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取消或覆盖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