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4.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1 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立交转向匝道起点处,快速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较长的桥梁、隧道入口处;
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行人较多的路段因车速较快,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较高时;
3 急弯、陡坡、连续下坡等道路技术指标低于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路面损坏、积水等路况较差或险要路段;
4 其他因交通管理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车辆行驶最高速度需要进行控制的路段。
6.14.2 在限制速度路段的终点应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新限制速度值标志。
6.14.3 根据需要,下列情况可设置可变限速标志:
1 受雾、横风等天气变化影响较大的路段;
2 超载超限检测站预检后需要进行车辆引导时;
3 学校上学、放学等时段性要求限速时;
4 为减缓交通拥堵,采用速度自适应控制调整手段时。
6.14.4 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处;
2 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的变化,在限制速度变化值的起点处分别设置;
3 在经过交叉口或其他需要提醒驾驶者的地方可重复设置。
6.14.5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可仅在限速路段终点设置一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其解除值为最末一块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2 当解除限制速度的地点距离前方交通信号控制交叉口较近时,可不设该标志,但宜在上游限制速度标志处同时设置辅助标志说明限制速度的长度。
6.14.6 限制速度值应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根据道路功能、设计速度、运行速度、法定速度、道路环境、历史事故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限制速度值可取设计速度值,也可适当提高。当设计速度值大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10km/h~20km/h;当设计速度值小于或等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5km/h~10km/h;最高限速值高于道路设计速度的路段时,路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限速值对应的设计速度的技术要求;
2 以限速区内部分代表断面的运行速度(V85)值为基础,可取其上下5km/h~10km/h范围内的值;
3 根据设计速度值和运行速度(V85)值确定的最高限制速度值的差值超过20km/h时,应进一步分析、观测、调整;
4 长大桥隧的最高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
5 限制速度值应为5km/h的整数倍;
6 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数值应小于固定的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7 当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并应根据需要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
6.14.7 限制速度起终点间的道路路段最小长度宜符合表6.14.7的规定。
表6.14.7 限速区最小长度
注:学校区限制速度值为40km/h及以下时,限运区最小长度为0.2km。
6.14.8 限制速度标志可与警告标志配合使用;限制速度标志可与最低限速标志配合使用。
6.14.9 当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有车种、距离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14.10 可变限速标志和固定的限速标志宜设置在同一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