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6.14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4.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1  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立交转向匝道起点处,快速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较长的桥梁、隧道入口处;

    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行人较多的路段因车速较快,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较高时;

    3  急弯、陡坡、连续下坡等道路技术指标低于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路面损坏、积水等路况较差或险要路段;

    4  其他因交通管理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车辆行驶最高速度需要进行控制的路段。

6.14.2  在限制速度路段的终点应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新限制速度值标志。

6.14.3  根据需要,下列情况可设置可变限速标志:

    1  受雾、横风等天气变化影响较大的路段;

    2  超载超限检测站预检后需要进行车辆引导时;

    3  学校上学、放学等时段性要求限速时;

    4  为减缓交通拥堵,采用速度自适应控制调整手段时。

6.14.4  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处;

    2  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的变化,在限制速度变化值的起点处分别设置;

    3  在经过交叉口或其他需要提醒驾驶者的地方可重复设置。

6.14.5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可仅在限速路段终点设置一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其解除值为最末一块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2  当解除限制速度的地点距离前方交通信号控制交叉口较近时,可不设该标志,但宜在上游限制速度标志处同时设置辅助标志说明限制速度的长度。

6.14.6  限制速度值应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根据道路功能、设计速度、运行速度、法定速度、道路环境、历史事故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限制速度值可取设计速度值,也可适当提高。当设计速度值大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10km/h~20km/h;当设计速度值小于或等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5km/h~10km/h;最高限速值高于道路设计速度的路段时,路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限速值对应的设计速度的技术要求;

    2  以限速区内部分代表断面的运行速度(V85)值为基础,可取其上下5km/h~10km/h范围内的值;

    3  根据设计速度值和运行速度(V85)值确定的最高限制速度值的差值超过20km/h时,应进一步分析、观测、调整;

    4  长大桥隧的最高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

    5  限制速度值应为5km/h的整数倍;

    6  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数值应小于固定的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7  当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并应根据需要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

6.14.7  限制速度起终点间的道路路段最小长度宜符合表6.14.7的规定。

表6.14.7  限速区最小长度

    注:学校区限制速度值为40km/h及以下时,限运区最小长度为0.2km。

6.14.8  限制速度标志可与警告标志配合使用;限制速度标志可与最低限速标志配合使用。

6.14.9  当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有车种、距离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14.10  可变限速标志和固定的限速标志宜设置在同一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