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禁令标志
6.1 一般规定
6.1.1 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对道路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时,应设置禁令标志。各种禁令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6.1.2 与道路优先权、通行权、某方向通行权相关的标志应在每个道路交叉口设置;与交通管理、限制、停车、检查相关的标志应在所需要的特定地点设置;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应在禁止、限制的出入口处设置;限速大于或等于60km/h,且长度大于5km的路段,禁令标志宜重复设置。
6.1.3 禁令标志所设位置,应便于相关道路使用者观察前方路况,并易于转变行驶或行走方向。
6.1.4 对于车辆如未提前绕行则无法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的路段,应在进入禁令路段的交叉口前或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指路)预告或绕行标志,提示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行驶。
6.1.5 两个或两个以上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对道路安全影响的大小程度,依次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