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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  : ,  :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 ,  ?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   (《三)放养家》禽、家畜;    !  : ,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   《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 ,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 , ,  :  :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  》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一):剥皮:、挖根;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树、折—枝、摘果;   】   《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