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
?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
(三!。)放养家禽、家【畜;
—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
》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
?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
《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
?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
》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
!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
?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 (一)【剥皮、挖根; 】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树、折枝、摘果; !。
—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
?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