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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    》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   ?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 (三?)放养家禽、家【畜,。;      】 ,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  :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 :。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 ,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   》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 《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   —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   ?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 ,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  (一)剥皮【、挖根;《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 (三)攀》树、:折枝、摘果; 【    》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 ,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