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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   ?  (?三)放养家》禽、家畜;》    《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    《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    》  :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  : ,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  :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      【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   —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一)剥皮、—挖根;    】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树、—折枝、摘果;  】    》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