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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     (【三):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  (四)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     —。 (五)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   《     (二】)堆放物《料、沙石,停放车辆!;    —    (三)放】养家禽?、,家畜; 《     —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 :   ?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  (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   ?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   》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  :。 :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公用事业、通!。信、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  :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绿,地和公园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小:卖,部等服务点,须在】指定地?点营业,《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    !    《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   ?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和—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   (《一)剥皮、挖根; ! ,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树《、折枝?、摘果; 》。  :   《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