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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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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
第十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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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苗】圃用地要逐步—。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
【 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
:第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
(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 (二)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
》 (三)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 ? (四)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五)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
》 ,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市:。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无法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
第十《四,。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按1-》3%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 ?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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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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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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