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4.2  总体规划

4.2.1  总体规划应在厂址确定后进行,应有利于工厂科学、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另外,总体规划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如:铁路专用线、自备码头等,因此制浆造纸厂总体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择优确定。设在城镇及工业(开发)区内的制浆造纸厂总体规划,还应符合上位城镇或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之相协调。

4.2.2  制浆造纸厂易产生一定量的三废并存在火灾隐患,工厂与城镇居住区之间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

4.2.3  制浆造纸厂交通运输量较大,可选择的运输方案也较多,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择优确定。

4.2.4  总体规划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节约与集约用地的要求。

    2  对分期实施的总体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使每一期实施的规划均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的有关规定。与厂区分开的单独建设场地,如原料周转储存场、厂外变电所(站)、厂外给水处理站、厂外污水处理场、厂外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场等的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计算。

    3  总体规划中的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居住等非生产用地,不应纳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