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4  厂址与总体规划

4.1      

4.1.2  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规定,避免在厂址选择过程中出现主观性和片面性。

4.1.3  大型制浆造纸厂的原料、燃料、辅料及成品运输量相对较大,根据相关经验数据,制浆造纸厂的年吞吐运输量往往高达单位产品的5倍~6倍,其中大部分为原料的运输。制浆造纸厂选址宜靠近原料供应基地,节约运输费用。方便、经济的交通条件,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可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交通运输条件是选址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大型制浆造纸厂。根据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充分利用国外纤维原料资源的大型制浆造纸厂不断增加,向沿海地区转移和发展的趋势明显。在沿海(江)地区建设的大型制浆造纸厂,可充分发挥海(水)运的优势,选择具备建设自备码头条件的厂址,利用大吨位船舶直接运输原料进厂,可为企业节省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厂址选择应深入调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多方面比选后确定。

    在国家转型发展的政策要求下,特别提出了区域环境容量问题(如污水排放,大气排放的限值等)。近年来国家对各省市都下达了逐年递减的节能减排指标,有些地区没有多余的能耗指标,因而不具备大型制浆造纸厂选址的条件。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过去厂址选择往往只注重生产厂区建设的用地,忽略了企业外部的相关配套用地,特别是环保工程的建设用地。

4.1.4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大型制浆造纸厂占地面积较大,近年来,国家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加强了土地预审环节。当选择厂址时,应深入调研,收集和落实建设用地的权属、性质等相关资料和数据。近年来的经验表明,制浆造纸厂建成后大多都进行了不同规模的改扩建工程。应节约集约用地,同时兼顾企业可持续发展。

4.1.5  本条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机场净空标准》GJB525和中央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址选择除应避免江、河、湖、海潮威胁地带外,还应特别注意山区因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的因素。在山区进行厂址选择时,不应选择易受山洪威胁的山坡或坡脚地带。

4.1.6  不应在工程(水文)地质构造复杂、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厂址选择。在山区选址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后进行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