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防雷、电气安全
14.3.1 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原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4.3.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方式应在30s内供电。
14.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4.3.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除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配电设施应有明显标志。
14.3.5 当确认火灾时,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采用手动或自动切除相关区域非消防电源。
14.3.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4.3.7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沟、电缆井和电缆桥架内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与其他配电线路宜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4.3.8 浆板库、成品仓库等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14.3.9 消防配电箱、开关及其配电线路宜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14.3.10 浆板库、成品仓库等可燃材料仓库、造纸车间干部、完成车间(工段)等火灾危险区域,在照明配电箱进线开关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宜为300mA~500mA。
14.3.11 电除尘器的控制柜、高压开关、变压器上的电抗器、金属栅栏及电缆架等应设置的接地保护。电源设在电除尘器顶部的,从电场阳极至电源变压器的工作地线应视最短的连接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5mm2。
14.3.12 电除尘器高压整流电源开关与高压隔离开关之间,以及互联络的高压隔离开关之间,应有安全闭锁装置。
14.3.13 电除尘器各电场的门孔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当电除尘器带电时,各门孔不应开启。
14.3.14 当电源设在电除尘器顶部时,电源变压器应可靠接地,低压电源部分应有安全罩;当电除尘器电源不设在顶部时,应有高压整流隔离间,高压整流隔离间门上应装有开门后立即断开交流电源的电气连锁装置。
14.3.15 电除尘高压绝缘子室应配置电加热装置。
14.3.16 当中小型碱回收不具备双电源条件时,应设安全照明设施。
14.3.17 碱回收炉的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控制室和安全通道的撤离口等重要场所宜设紧急事故停机开关。
14.3.18 进入锅炉,金属容器、槽罐、特别潮湿的场所内检修应采用电压不大于12V的低压行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