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其 他
13.9.1 废水宜采用管道排放,并接入本企业厂区废水管网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的有关规定。
13.9.2 当间断排放的污水或有冲击负荷波动时,宜设置污水调节池。
13.9.3 在污水排放处,宜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水量的设施。
13.9.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及堆场,地面或墙壁的冲洗水,应进入污水系统。仓库内有积液的地面不应透水,产生的废水应进入污水系统。
13.9.5 化学品仓库消防排水应纳入废水处理系统。
13.9.6 掺烧制浆造纸厂废弃物的锅炉燃烧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评估报告的排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