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空气调节
12.4.1 造纸车间完成工段,纸加工车间,纸卷中间立体仓库等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视为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气流组织、末端设备选择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12.4.2 造纸机传动控制室、仪表机柜室空气调节系统应视为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造纸机传动控制室、仪表机柜室室内温度宜不大于25℃,电机控制中心室内温度宜不大于27℃。
12.4.3 造纸机传动控制室、仪表机柜室的空调设备选择,应经负荷计算。空调机的送风量计算应充分考虑冷负荷中主要为显热负荷的特点,并应考虑全年制冷运行的需求。
12.4.4 设有空气调节的控制室宜保持室内10Pa~20Pa正压。
12.4.5 当采用风冷式制冷机组、风冷分体空调机组时,进风口宜采用方便清洗的过滤措施,且室外部分的设备应采用防腐材料和涂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