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10.3.1 钢筋混凝土水(浆)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的有关规定。浆池和浆塔以及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水灰比不应大于0.5,并不应采用氯盐作为防冻剂、早强剂的掺合料。
10.3.2 独立塔型基础的设计应考虑风荷载、地震作用;塔型基础埋深,除岩石地区外,天然地基不宜小于其高度的1/15,桩基不宜小于其高度的1/18,同时均不宜小于1.5米。位于岩石地区的地基,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移要求。塔型基础的沉降及倾斜应满足工艺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在正常操作及充水试压工况下,基础底面不应出现零应力区;在停产检修工况及地震作用工况下,基础底面可出现零应力区,但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大于基础底面积的15%。
10.3.3 底层设备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地基分布均匀且地基的承载能力及变形能满足工艺要求时,设备基础宜采用天然地基方案;设备基础不应坐落在未经处理的欠固结土、扰动土及液化土层上;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当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
2 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制浆车间、二氧化氯制备车间等对混凝土具有腐蚀性车间的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 当块式设备基础的长度不大于2m时可不配钢筋。当设备基础的长度大于2m时,宜在设备基础表面设置构造钢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4 真空泵、引风机、剥皮机等振动较大的设备基础应保证基础的刚度、强度及重量,应在基础周边配置封闭式钢筋,与建筑物之间宜设缝分开。
5 设备基础侧面的回填土均应对称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10.3.4 楼层设备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输送机外,设备不应跨缝布置。
2 设备基础面积和高度较大时,宜采用墙式或框架式结构,墙或框架柱下楼层梁应采取加强措施。
3 当造纸机基础框架梁顶部设置螺栓孔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避开留孔位置。
4 设备基础宜与楼板一次整体浇筑,当施工条件限制无法同时浇筑时,宜将基础范围内的楼板凿毛并洗刷干净,刷界面剂后再进行浇筑;当设备的振动较大时,板与基础之间,应配置直径6mm~8mm间距为200mm的连接钢筋(如图10.3.4)。
图10.3.4 设备基础与楼板间连接钢筋分布图
10.3.5 管道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 5022的有关规定。
10.3.6 取水头部等构筑物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