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供电及供气
8.7.1 自控仪表供电应包括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现场仪表、仪表盘(柜)。
8.7.2 自控仪表的设备供电宜采用220V,50Hz交流或24V直流。
8.7.3 自控仪表的供电不应从就近照明配电箱取电。
8.7.4 当供电中断,会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8.7.5 UPS后备供电时间(不间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分钟。
8.7.6 自控仪表电源容量应按其用电量总和的1.5倍确定。
8.7.7 自控仪表的电源应可靠接地。
8.7.8 自控仪表供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的有关规定。
8.7.9 仪表气源压力应设监视报警回路。
8.7.10 仪表气源宜采用气源分配箱或分配器集中供气方式。气源分配箱或分配器入口应设空气过滤减压器。
8.7.11 从供气管路上取气时,取气部位应设在水平管道的上部。从总管或干管上取气时,应在取气接管处安装气源切断阀。气源切断阀宜采用球阀或截止阀。
8.7.12 仪表空气在引入每个用气点前,应设置切断装置。
8.7.13 现场供气总管、干管及气源分配箱(器)前的配管,应选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连接管件应与管道材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