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5.5  化学水处理

5.5.1  锅炉水处理系统应根据锅炉类型、参数、水汽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应满足锅炉供水和水质调节的需要,工业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的有关规定;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5068的有关规定;锅炉给水及炉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有关规定。

    2  当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低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的有关规定。

5.5.2  在满足锅炉给水水质标准的同时,宜结合全厂生产工艺水质要求,集中建设化学水处理站。

5.5.3  锅炉补给水处理方法和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给水及炉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率、锅炉排污率、设备和药品的供应条件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发电用锅炉的补给水处理系统还应与锅炉的锅内装置和过热蒸汽减温方式相适应。

5.5.4  造纸烘缸等采用蒸汽间接加热的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设凝结水回收装置,并应送回凝结水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