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4  厂址与总体规划

4.1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全面论证和评价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并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多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4.1.3  大型制浆造纸厂厂址应具备充沛合格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和便捷的外部交通运输优势。工厂外部交通运输工程、水电气等外部能源供应工程以及环境保护工程等所需用地应全面考虑。

4.1.4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充分利用荒地、劣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对厂址土地权属类别、用地性质、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做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应结合工厂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4.1.5  厂址选择应位于城市(镇)、居住区或人群集聚地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要求。厂址应避免位于风景区、森林及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文物频现地区,远离飞机场起降区域,避免受江、河、湖、海、山洪(潮)水威胁。位于受江、河、湖、海、山洪(潮)水威胁地带的工厂,防洪(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4.1.6  厂址应选择具备适宜的自然地形坡度和较好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的场地。不应在工程(水文)地质构造复杂、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厂址选择。

4.1.7  厂址选择用地涉及填海造地时,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并确保厂址不受海潮、海啸等威胁。建厂是否会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交通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应进行全面的相关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