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3      

3.1  一般规定

3.1.1  生产车间的设计生产能力应满足设计依据的要求,各车间能力应协调平衡,供水、供热、供电等动力供应与生产车间需要相适应。

3.1.2  生产线规模以制浆能力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制浆能力划分

3.1.3  生产线规模以碱回收黑液固形物的处理量划分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碱回收黑液固形物的处理量划分

3.1.4  生产线规模以造纸能力划分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造纸能力划分

3.1.5  制浆造纸厂生产能力的计算应以成品浆(风干)产量为依据,造纸项目生产能力的计算应以复卷后的产量为依据。

3.1.6  生产车间年工作日应按340d计算,除特别注明外应为每日三班连续生产。

3.1.7  制浆造纸厂可分为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的制浆工程或综合性的制浆造纸工程、以废纸浆为原料的制浆造纸工程和以商品浆为原料的造纸工程,以及以植物或非植物纤维为原料的特种纸工程。

3.1.8  工艺设计总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的总体设计应进行物料平衡、水平衡及能量平衡计算。

    2  选择的设备应先进、成熟、稳妥、可靠、系列化、标准化,符合统一性、互换性及机械化和自动化要求。

    3  车间布置应符合总体设计原则及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做到经济实用、整齐、紧凑,适当照顾美观;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满足通风、采光要求;应设置必要的办公及生活设施。

    4  设备及管道布置应便于施工、安装、操作及检修。

    5  液体物料输送宜利用位差自流,避免迂回与多次泵送,力求管线最短;应防止噪声与振动的影响,并应有良好的操作条件与环境。

3.1.9  制浆造纸厂宜包括备料车间、制浆车间、浆板车间、碱回收车间、化学品生产车间、造纸车间、纸加工车间和原料储存场、中心化验室、仓库、机修车间、动力等辅助生产车间和设施。

3.1.10  生产工艺设计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制浆车间设计应适用于间歇或连续蒸煮器的化学制浆工艺。使用其他类似工艺及原料的化学制浆车间工艺设计可参照使用。

    2  机械制浆车间设计应适用于化学热磨机械浆工艺,其他类型机械浆可参照执行。

    3  废纸制浆车间设计应根据产品的种类及质量要求,分为脱墨浆和非脱墨浆,生产使用的原料应为废纸。

    4  造纸车间设计应适用于以各类浆种生产印刷书写纸、纸板、生活用纸的工艺。生产其他特殊纸种和技术改造的造纸车间工艺设计可参照执行。

3.1.11  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和界限宜以建筑物、构筑物外1米为界,当生产车间为露天布置时,应以布置区域四周道路路沿为界。

3.1.12  以各类植物纤维为原料生产硫酸盐化学浆和碱法制浆的制浆造纸厂必须设置碱回收车间或木素综合利用。

3.1.13  严禁采用元素氯漂白生产工艺。

3.1.14  工厂用水、电、蒸汽和压缩空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