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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