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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