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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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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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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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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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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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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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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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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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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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