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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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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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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 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 ,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组织 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拆】
(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 《1 至? 3: 日内?拆除完毕; —
《(,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 3 至 》6, 日内拆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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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 6 至 10】 日内拆除完毕【 ,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咸安》区,政府、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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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具—体,会审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交通、水务、—林业、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 ,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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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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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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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 ,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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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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