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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处置 【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 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组织 —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拆 】。   (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 1 至】 3 日内拆—除完毕?;   (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 3》 至 6 日内拆】除完毕;  】 ,(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 ,。6 至 10 【日内:拆除:完毕  —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咸—安区政?府,、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具体会审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交通、!水务、林业》、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