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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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 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组织 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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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 1】 至 3《 日内拆除完毕【; :
(》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 【3, ,至, 6: 日内拆《除完毕; 》
(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 !6 至 10 【日内拆除完毕
!。。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咸安!区政府、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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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具体会【审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交:通、水务、》林业:、,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 , :。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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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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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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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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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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