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
  (三)制止并组织查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林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
  (五)处理因查处 违法建设 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 违法建设 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由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的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体新、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 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书副本和有关资料按职责划分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