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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不,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擅自新设或变—。迁排污口的; 【    《(二)不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  ? ,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的 第—三十四条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 》 第三十九条—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部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或个体经【营户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或—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跨界:河流断面的水质不符!合相邻河段水环境】功能区要求》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侵《占或挪用陆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而擅自批准立!项和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对主管部门的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