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以下简称地热),建设好“中国温泉之乡”,打造“温泉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埋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
第五条 地热的勘查、开发利用,实行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利、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热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地热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