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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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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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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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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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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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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
!(三)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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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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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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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市—。规划管理局应当会同!市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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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勘,测和:规划设计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要求到《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登记和接受资—格验证否则市—规,。。划管理局《对其勘测《和规划设计》。成果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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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须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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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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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和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作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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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二】)各乡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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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外由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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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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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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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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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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