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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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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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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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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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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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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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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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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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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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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市》规划管理局应当【会同市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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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勘测【和规划设计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要求:。。到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登记!。和接受资格验—证否则?市规划管理局对其勘!测和规划设计成【果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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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须?。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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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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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和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作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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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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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乡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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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四)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外由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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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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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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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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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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