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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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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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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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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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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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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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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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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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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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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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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市!规划管?理局应当会同市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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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勘测【和规划设计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要求到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登记—和接受资格》验证否则《市规划管理局对其】勘测:和规划?设计:成果不予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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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须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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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和—。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作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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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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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各乡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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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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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外由!。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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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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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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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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