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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 》 ,。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 ?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 《 ,  :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 ,   》  (三)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编制?; ! ,    (》五)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 ? 《 第十二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市,规划管理局》应当会同市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江界】限 】 第十】三条 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勘测和》规划设计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要,求到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登》记和接受资》格验证?否则市规划管理局对!其勘测和规》划设计成果不予承认!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须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 — ? 第十五条 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和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作?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二)各【乡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 (四)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外由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   】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