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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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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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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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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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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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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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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 (三《)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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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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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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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市规!划管理局应当会【同,市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江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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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勘测《和规划设计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要求到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登记和?接受资格《验证否?则市规划管理局【对其:勘测和规划设计成果!不予承?认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须】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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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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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和】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作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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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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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乡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三)《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四)—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外由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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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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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 :。 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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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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